通用banner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新闻中心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江苏保易制药有限公司

电 话:0518-88581222

手 机:18112189579

邮 箱:jiangsupoly@163.com

网 址:www.poly-pharm.com

地 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五路10号

剖析原辅包关联审评制度的关键要素

2024-09-10 09:26:37

针对原辅包登记和关联审评工作,我国先后出台涉及原辅包登记和关联审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将近20个。确立了原辅包登记和关联审评基本制度,明确了管理框架、程序流程、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

1. 登记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原辅包登记有关范围,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同时指出,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由此看出,原辅包登记并不是完全强制的,也可随制剂一并申报。《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年第56号) 对无需登记的情形做了规定,并列出了免于登记的药用辅料清单。

56号文规定已在食品、药品中长期使用且安全性得到认可的药用辅料可不进行登记,主要包含部分矫味剂(甜味剂)、香精、香料、色素(着色剂)、pH调节剂、制备工艺简单、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此部分辅料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在制剂申报资料中列明产品清单和基本信息即可。其他辅料均应按照56号公告附件1资料要求进行登记,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辅料研究资料。

2. 登记主体

2020年实施的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辅料生产企业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境外辅料企业应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境外辅料企业和代理机构共同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登记资料要求

依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2020年第44 号) ,原料药需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 CTD) 》格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则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 年第56 号) 附件要求提交登记资料。

目前辅料登记资料要求按照56号公告附件1《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试行)》,国家药监局对辅料的登记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将辅料分为3大类:境内外上市药品中未有使用历史的、境内外上市药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在食品或化妆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每大类又细分了数个小的类别,不同类别的辅料按照《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相应的注册资料。

4. 完整性审查

登记人即原辅包生产企业,按照有关登记要求,进入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平台申请登记号、填写登记表,通过网络传输预约提交登记资料,也可以提交载有登记资料的电子光盘(过渡期使用),待药品审评部门完成形式审查或完整性审核后,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实时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登记状态标识等有关信息,登记状态标识为I,即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因原料药仍为行政许可事项,生产企业还需按照有关要求缴纳原料药注册费用。

药审中心在收到辅料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登记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由药审中心进行公示,此时登记状态为I。

5. 关联审评

原辅包通过形式审查并在登记平台公示后,当相关制剂提出临床试验申请、上市申请或补充申请时,药品审评部门将根据制剂申请中提交的原辅包登记人出具的使用授权书,开展关联审评工作,关联审评通过的原辅包登记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其中,仿制境内已上市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可以申请单独审评,审查并公示后直接开展审评。与此同时,原料药登记人还将在登记平台获得批准通知书的电子文件。

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上市申请或者变更药用辅料申请时,应当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药用辅料企业的授权使用书,药审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辅料进行关联审评,需补充资料的,按照补充资料程序要求辅料登记企业补充资料,可以基于风险提出对辅料进行延伸检查。药品制剂获得批准时,关联药用辅料在登记平台的状态更新为A,未通过审评的标识仍为I。

6. 变更管理

已批准上市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变更辅料可分别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开展研究和确定变更类别,该指导原则同时也对制剂中变更辅料种类、用量、供应商、技术等级和改变、增加或去除药包材等情形作了详细说明。原辅包发生变更时登记人应主动开展研究,并及时通知相关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 MAH) 同时更新登记资料,并在年报中体现。变更标识为“I”的原辅包,按照重大变更管理,制剂企业需提出补充申请。原辅包年报应在每年一季度提交,其中应包括上一年度变更汇总,相关制剂产品信息( 企业名称、药品名称等) ,如无任何变更应有相关声明。

已获得登记号的药用辅料在产品发生变更时,登记人应当主动开展研究并及时在登记平台中 变更相关信息,并在实施变更前主动告知使用其产品的药品制剂申请人。药品制剂申请人应当对选用药用辅料的质量负责,充分研究和评估药用辅料变更对其产品质量的影响,参照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按相应的变更分类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在年度报告中提交。

包括变更分类及需要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等内容。以变更辅料供应商为例,如变更后的辅料状态登记为I,按照重大变更管理,需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如变更后的辅料登记状态为A,则分情况按照中等或微小变更管理,制剂申请人可备案或在药品年度报告中提交。


标签

联系我们

联系人:成新月

电话:0518-88581222

手机:18112189579

邮箱:jiangsupoly@163.com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五路10号

技术支持:久山科技